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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压覆专题:压覆矿产纠纷解决是否适用行政裁决制度?-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行政诉讼 2023-06-26 4629 0 原创

《矿产资源法》征求意见稿草案的第三款,试探性的做出了一些规定,比如说压覆已设置的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对行使矿业权人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进行协商,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四条【压覆矿产资源】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时,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重要矿产资源矿床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压覆已设置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对行使矿业权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给予合理补偿;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处理。建设单位或者矿业权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这条规定,首先它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进行协商。说行政机关不管,你们去协商吧,但是有一条对矿业权人是比较有利的,提到了合理补偿。用的不是合法补偿,而是合理补偿。

楹庭 路永强律师

大家仔细品一品,其实一字之差,千差万别。其实从2016年开始,关于涉及到所有补偿的不再用“合法补偿”了,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新的《》,新的很多一些规定,一些行政法规等等。凡是涉及到补偿的,都不再说依法补偿了,都在说合理补偿。其实合理补偿当然更合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可能补偿会对被补偿人很大的影响。这里说的合理补偿,应当包括哪一些呢?包括前期的投入,预期的损失,经营的损失等等这些都应当是合理的。这是比较有利的,但是这种处理的方式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由省级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裁决。建设单位或矿业权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从这大家可以看出来,它适用的是行政裁决制度,所谓的处理就是裁决,运用的是行政裁决的制度。行政裁决在咱们国家是一项非常古老的制度。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定的一些行政机关,是法律授权的一些机关,对于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的裁判和决定,比如说、、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药品管理法等等都对这个裁决制度进行了一些规定。

行为争议和侵权争议作出规定,授权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进行一个裁决。其实商标专利大家是可以能理解的。商标应该是纯民事,有可能会有一些先设立的商标,后设立的商标,如何使用等等各种纠纷,它是纯民事的。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对于这种用益物权适用裁决合不合适?非常不合适。因为矿业权、之类的物权都属于用益物权,不应该适用裁决制度。因为这些用于物权的取得、登记等等一系列的行为,并不是由民事主体来主导的,而是一切的行为都是由行政机关来主导的。先前的矿业权也是由行政机关主导的,后来在地面上建了高速公路,建了铁路,土地使用权也是由行政机关来处理的。民事主体在里边,在用益物权的设立等等这方面有没有自由权。它跟商标是不一样的。没有矿业权或者没有建设项目,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用吗?不能用。

商标是不一样的,所以和用益物权是完全两码事。另外,用益物权的纠纷产生是由行政机关造成的。在同一个地方已经设立了一个用益物权。虽然是在国土空间的规划上属于地下,但是露天采矿的那就属于地上了,同样一个地面,既设立了采矿权、探矿权这种用益物权,又在地面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让高铁使用,铁路使用,机场使用,或者是高速公路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用益物权,那同样一块地设立了两个用益物权,当然是行政机关造成的。

当然,用益物权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对用益物权进行收回,并依法进行补偿。咱们可以看一下《》是怎么规定的,用益物权如果无法使用,不影响其使用的,应当按照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征收或收回处理。所以,这种设置应当是对的,应当先收回老的用益物权,再去设置新的用益物权,而不应该一地二卖。所以,行政裁决制度非常不合适。

矿业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这种纠纷不应当适用裁决制度。这些用益物权和刚才这些专利商标等等这些是完全不一样的,包括药品管理等等这些是完全不一样,它是一个用益物权,它本身设立就是行政机关设立的。所以,征求意见稿做出之后,新的矿产资源法并没有通过那条规定。新的矿产资源法出来的时候,那条一定会被修改。因为它已经是一个不适合实际需要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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