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纠纷胜诉典型案例解析,国有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于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不能适用裁定,它属于行政协议。下面楹庭路永强律师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
2007年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了一块土地,并与县国土局、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了,取得了土地证。县行政机关在关于某小区的批复中,对原告建设的项目的容积率确定了不大于1.78。县发改委在做出项目的批复中,也提到可容积率不大于1.78。原告按照上述的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和最终的竣工验收。
然而县国土资源局迟迟不给业主办理土地证和,并在2014年向原告发出了通知,要求原告补缴土地出让金550万。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与国土局在原来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县国土局的通知并非依据约定要求原告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而是根据管理职能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后来就提起了行政复议,向县行政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
北京楹庭 路永强律师
县行政机关做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说这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所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该房地产开发不服,向提起了诉讼。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其中有很多特别重要的信息,咱们一定要知道。首先,为什么当时这个案子一直在纠结行政复议要不要受理?因为简单从形式上来看,他们只是在纠结行政复议要不要受理,其实核心的内容是该行为到底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并不是单单的说行政复议。其实行政复议重新做出一个有可能也是违法,当时就是为了让法院确定一下该行为到底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责任。最终显然获得了胜诉,确认了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这个行为被认为是一个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不能以民事诉讼来解决。为什么要争这个呢?其实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尤其这类土地出让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的一些纠纷,很多很多企业就是按民事去处理,有的申请了,有的在民庭进行了处理,很多都输得很惨,不是法院不公正。因为这类案子显然属于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就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发生的纠纷叫行政纠纷。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也就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企业公司,公司与公司这些平等的主体之间,你也不享受什么特权,我也不享受特权。所以他们之间发生纠纷,一般到民事庭提起民事诉讼。院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双方进行平等的保护。
那么,如果是和行政机关发生了纠纷,无论从证据的取得,权利的获得,消息的获得等等各方面都差太远,这个时候给予双方同样的权利,出来的结果还是有不公平的。所以咱们一直在强调行政诉讼的重要性,行政诉讼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当中,法律会给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义务,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得最终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所以,一定要区分好你所遇到的问题到底是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土地出让合同发生的各类纠纷都属于行政纠纷。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