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专注行政诉讼专业楹庭律师

  • 2361

    文章
  • 5339211

    阅读

行政机关和企业约定土地拍卖共享收益进行补偿,纠纷如何处理?-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行政诉讼 2023-06-26 134 0 原创

行政机关和企业约定土地拍卖共享收益来进行补偿,这种方式到底如何进行?另外,行政机关行政协议违约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如何维权?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发现,特别是一些企业征收类的案件,企业补偿类的案件地方行政机关会和企业签订协议。比如说企业位于内的土地进行拍卖。经拍卖之后的所得进行四六分,五五分,三七分。然后由行政机关和企业共享拍卖的收益。但是作为条件,企业需要把城内的土地腾出来,搬迁到指定的工业园区。所以这类的以土地拍卖收益作为补偿的这种补偿方式应当如何进行?

很多企业主找到我们说不知道该怎么进行。另外,有的企业主提到之前签了一些协议,行政机关也做了很多会议纪要。但是因为领导的变更,之前签订的那些东西都不算数了,该怎么办?这类案件非常多,涉及的省份也比较多。现在有一些的,的,的等等好多省份都涉及到了,都有一些类似的这种补偿方式。那么,这类的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才会不损失呢?下面楹庭路永强律师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讲解一下。

北京楹庭 路永强律师

福建某市行政机关与某实业之间的纠纷,咱们看一下基本案情。某两家公司都属于集团公司,原来的生产基地就位于某个区域范围内。2013年市主管部门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区旧厂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决定加快对旧城区的厂房进行改造。原告的几处基地就位于改造区范围内。2013年8月,市主管部门召开会议,形成了关于研究片区土地收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决定了对这几家公司所占有的地块进行统一规划,利益共享。

按照这个原则进行整体开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该土地进行统一收储,统一规划开发建设方案。开发后,绿地、道路等基础设施共摊,设施共享。企业根据该片区出让成交平均价格,各自实际的面积,按照退城入园或者旧城改造的政策进行利益分享。之后,市行政机关批准土储中心对两原告的土地进行了收储,涉及到270多亩。

2016年,双方先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关于收回的补偿约定,按照收回地块的规划用途,原则上是用地。出让时规划容积率在该片区域内企业地块总面积出让成交平均容积率的3.0之内的。按照的60%作为补偿费用,也就是四六分。出让时规划容积率如果超过3.0的,超出的部分成交价不再计入补偿费,就归行政机关所有了。

此外,对于交付条件,付款时间,期限,违约责任也做了一些规定。在2014年5月,行政机关与另外一家公司,同样这个集团公司下边的另外一家公司也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内容也大致一样。2014年12月,2015年9月,市国土局两次公开挂牌相关的地块,但是没有成功。2017年7月市国土局重新进行整合,再次将上述地块进行公开挂牌,这次并在2017年9月收到了竞拍人缴纳的全部的价款4.3亿。

2017年11月,市行政机关召开专题会议纪要研究两个地块经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涉及收储面积的确认,资金的核算,并核定地块为295亩,其中包括a公司的54亩,b公司的57亩。土地均价为138万每亩,一共给a公司4800多万,b公司是4500多万。之后市收储中心按照该会议纪要给付了公司相应的补偿款。

2018年9月,市行政机关又做出了关于研究费用有关性质的说明。明确会议纪要是处理各利益主体之间补偿争议的依据,具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效力,对原收储单位和有关单位具有行政约束力。对相关部门作出的土地收储补偿决定书,两原告不服,认为收储款项应当按照当时的约定,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所以提起了诉讼,诉到了中院。

中院认为,本案是市行政机关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改变了原来的国有收储补偿协议。争议焦点有几个:

焦点一,会议纪要和性质说明可诉性的问题。一审认为这两个会议纪要已经外化,而且已经符合行政行为的一些要素,所以认为会议纪要性质说明属于同意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焦点二,原审中院认为市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补偿决定的问题,也进行了一些阐述,认为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收储补偿决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属于越权行为。

焦点三,中院认为,关于被告市行政机关做出会议纪要性质,说明程序也是不合法的。主要依据还是上面的一些依据。

综上,中院认为,市行政机关以会议纪要性质说明的形式变更原来的协议属于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要求一并撤销的理由成立,所以判决撤销了这几个会议纪要和性质说明。

市行政机关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了上诉。福建省高院认为,本案中,市行政机关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改变二被告与收储中心签订的协议补偿标准,协议内容变更的这种行为属于协议内容变更的行为。对此,上诉人提出其作出会议纪要和性质说明符合组织法规定,未超越职权的理由,不予成立啊。

高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有权改变、撤销各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但是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的,不属于行政部门所做出的命令、指示。同时根据其他规定,特别是《》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土地收储办法第13条的规定,结合了一些民事上的一些规定。上诉人以会议纪要和性质说明的形式改变行政协议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越权行为,违反补偿协议的程序性规定。

况且二被告已经就上述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履行问题,另行提起了诉讼,所以,福建省高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市行政机关的上诉。这类案子打到这里,从法院的层面给予了完全胜诉,从实体上给予了完全胜诉的结果。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如果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许诉讼过程非常艰难曲折,但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北京楹庭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声明: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更多排行
日排行 周排行 文章排行榜
按问题找律师:
城市律师推荐:
区县律师推荐:
热门律师: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