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参与到旧城改造当中之后,因为行政机关的违约导致开发商损失的,应当如何维权?最近我们律师接触到很多这样的案例,、、等地情况都比较类似,基本上都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好多都是在2000年至2010年前后因为当地的城市要进行旧城改造,或者城中村改造,或者是。地方行政机关就用的方式,让很多有资质的开发商介入到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当中,双方也签订了一些协议。但是在履行的过程当中,因为领导发生了很多交替变化,导致原来承诺的很多条件得不到兑现。
比如陕西某开发商是当时合同约定给予被人的补偿,每人比如说是30平米或50平米的商业房,但是在实际在给付过程当中面积差距很大。当时行政机关是承诺没有问题,这部分可以从将来的或应缴纳的税费当中予以扣除。但是,因为领导的调整导致这些承诺呢无法兑现,致使该开发商损失达到数千万元。
另外,某开发商也是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因为当初也给予了优惠,所以基于这个特点,开发商核算了自己的利润,然后做出了一个巨大的让步,然后参与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当中。结果所有的棚户区改造的事项履行完之后,返还这些费用的时候出现了问题。因为领导调整等等各种原因,不履行这些协议了,当初做出的一些承诺也予以作废,导致开发商损失越大。
还有的是因为出现了规划的调整,比如说原来是答应开发商要进行建设一个商业房,或者进行一个住宅小区进行销售等等。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城市的总体规划突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或者是由于国家大的政策,或者是有一些单个的公共利益的项目,导致原来的合同履行的地块的规划等等发生了一些变化,导致开发商损失巨大。
这样的情况近些年特别多,开发商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参与到旧城改造当中,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一方是行政机关,一方违约或者是因为规划调整等等原因,导致有一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如何维权?
其实先从法理上来分析,这类的情况属于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一种。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一项决定命令,这项决定命令可能是一些政策性的文件,可能是一些非具体行政行为,可能是一些行政协议等等,可能是一些先行行为。行政机关做出一项决定、命令之后,行政相对人有义务按照该决定、命令的规定去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导致做出的这些决定、命令发生撤费或变更的,致使行政相对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应当有信赖,但是反过来行政机关对于这份信赖应当予以保护。也就是我相信你,但是你得对得起这份信任,这就叫信赖保护原则。
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这样的事例当然有很多,可以简单举几个:比如说已经发出了一些,比如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采矿许可、生产经营许可等等。各类的许可发出之后,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这个许可需要变更撤费的,应当进行补偿,这是比较典型的一些情形。
还有一些是因为签订了协议,行政协议,因为公共事项的需要,需要变更的等等,这种情况有很多。比如征收或者的收回,国有土地的征收及其土地的征收,这类往往都被列入这项主要的原则里。所以,这项原则的涵盖的形式,它的渊源还是非常多样化的。
开发商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介入旧城改造或者棚户区改造,这本身属于行政协议的一种。行政协议最高院的解释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过程当中,与行政相对人协商签订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就叫做行政协议。那么这类的协议当然属于行政协议,它里边涵盖了多项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出让、规划、建设甚至销售等等。很多行为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行政服务过程当中的一些职能,它当然都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所以它是典型的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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