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孟雷律师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方面,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企业合规的内容。项目建设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制度的规定,在现实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直接排放污染物;第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第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第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五、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北京楹庭 孟雷律师
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违法责任主要有以下内容:
首先,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有关规定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主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主要就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其次,还有根据第99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主要就是其中有一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之一的,受到处罚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其中有一项就是未依法取得排放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同样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第83条,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4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奉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第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的排放污染物;第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第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41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建设的项目必须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取得合法的排污许可证,所以针对这些法律的规定以及常见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当采取相应的企业合规方面的一些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排放污染排放单,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二,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三、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排污许可排污、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的浓度增加。
第四、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环境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无禁止伪造、变道转让排污许可证。
以上是关于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相关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对策,企业合规的内容。关于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企业行政合规的内容,给大家分享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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