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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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透视│ 从“特斯拉”告“特斯拉二手车”案例,看商标和著作权侵权判定-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知识产权 2023-08-16 78 0 原创

一、基本案情

原告特斯拉()有限(以下简称特斯拉上海公司)经特斯拉公司的授权,享有 “特斯拉”、“tesla” 、特斯拉的核心标志t字图形等多个类别的注册,以及特斯拉的核心标志t字图形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权,并有权采取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措施保护特斯拉及其他合法权利。

被告特斯拉二手车()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二手车长沙公司)系特斯拉二手车(广州)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在其店铺门头上使用了三种涉案标识,即“特斯拉二手车” 、“ tesila used car”以及红色t字图形标识,而且在其店铺内部背景墙及宣传海报等处均大量使用。

2022年8月1日,原告特斯拉上海公司起诉被告特斯拉二手车长沙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二、判决

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3、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特斯拉”字样的企业名称;

4、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请求。

三、律师说法

(一)判断是否构成,一般需要判断涉嫌行为是否构成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门店外部门头、及内部装潢大量使用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告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已经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二)商标侵权判断规则:商标相同或商标近似

1、相同性判断: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效果上或者声音商标在听觉感知上完全相同或基本无差别。所谓基本无差别,是指两商标虽有个别次要部分不完全相同,但主要部分完全相同或者在整体上几乎没有差别,以至于在一般注意力下,相关公众或者普通消费者很难在视觉或听觉上将两者区分开来。

2、近似性判断: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涉案图形标识与原告的图形注册商标两者在形状上一致,在视觉效果上无差别,构成了商标相同。被告使用的“特斯拉二手车”中的“特斯拉”与原告的“特斯拉” 注册商标文字一致,构成了商标相同。被告使用的“tesila used car”中的“tesila”与原告的“tesla”注册商标相比,虽然中间多了一个字母“i”,但是整体差异不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近似。

(三)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接触 实质性相似

著作权侵权判断一般采用“接触”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是指被告已经接触作品或存在接触作品的可能性,且涉案作品与被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者均满足才能被认定为侵权。如果作品已经公开发布,则一般可以推定被告存在接触可能性。

本案中, 原告的美术作品图形已经为公众熟知,被告作为特斯拉二手车的销售商,肯定有接触的可能性。而且,被告使用的涉案图形标识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图形相同,因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四)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同时主张

对于同一图形,如果权利人将其注册为商标,则可以同时享有注册商标权和著作权。如果被诉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既构成侵犯著作权,又构成侵害商标权,那么可以同时主张商标权和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涉案图形标识行为,既属于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又侵害了原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构成竞合。建议企业对于核心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同时采取注册商标和登记的方式,这样可以获得注册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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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栏作者

张敏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双证”,具有法律和理工科双重知识背景,深耕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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