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敏 律师、专利代理师
单位:盈科()
执业领域:专利、商标、著作权、、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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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441号
2012年5月21日至2018年3月30日,林某与华强存在,担任硬件工程师。离职后,林某入职信捷公司,并于2018年9月18日向国家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用于内窥镜检测仪的***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信捷公司,发明人为林某、张某等5人。华强公司以信捷公司、林某作为被告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专利归华强公司所有,并由信捷公司向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观点】
涉案专利的主要技术方案和机构设计均属于林某在华强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职责所对应的技术内容。据此应认定,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审查基础上,结合林某陈述其个人系涉案专利主要发明人,认定涉案专利为林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华强公司,并判令信捷公司就其行为赔偿维权费用。
【律师说法】
一、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非职务发明创造】
与职务发明创造相对而言,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从事的发明创造不是本单位规定任务;二是没有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林某离职后申请的涉案专利,为什么归属于华强公司的职务发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三款情形,林某离职后1年内,申请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即可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三、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不是一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如果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本单位订了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如约定的权利和专利权由双方共有,或者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的,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
【延伸拓展】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包括如下重大修改:第六条第一款新增“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据此,新修订的《中华人名共和国专利法》进一步肯定了单位享有依法处理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同时也鼓励单位采取多种方式激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享创新收益,形成了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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