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批复没有法律依据,:违法
一、 案件简介
2015年2月,市政府作出《关于某村改造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孙某贞系该村村民,其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房屋涉及的土地在该批复范围内。该《批复》所涉土地已被挂牌出让,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孙某贞对上述《批复》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批复》违法,法院认为,市政府没有提交作出该《批复》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规范,遂判决确认了该《批复》违法。
二、 被告答辩
市政府辩称:被诉《批复》系根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程序及内容合法。根据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按照年度计划,会同规划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被诉《批复》正是对该出让方案的批复,该批复符合法律规定。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并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依法视作没有证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作出被诉《批复》的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故被诉《批复》缺乏相应证据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将该《批复》予以撤销。
四、 裁判结果
确认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某村改造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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