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个行为作出两次,:撤销
一、 案件简介
2012年,陈某生与张某华签订《土地出租合同》,双方约定将张某华的土地转租给陈某生使用。张某华没有上述地块的《证》。后陈某生把该承租地块分别转租给林某科和袁某双,还有董庆华。林某科和袁某双未经批准在其承租的上述地块上修建汽车修理厂,董某华未经批准在上述承租的地块上修建加工店。后市国土局认定陈某生、林某科、袁某双、董某华的上述行为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遂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9月,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准予执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后市国土局受理某二级公路附近违法用地一案。于同年8月向陈某生和张某华询问土地租用情况。询问董某华土地租用情况。2013年9月,市国土局先后对董某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董某华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遂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 被告答辩
市国土局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
三、 法院认为
本案中,市国土局认定涉案地块的土地性质是村民小组的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铜矿工业用地、过耕地的事实不清;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属是村民小组或者是铜矿使用权属的事实不清。故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董某华擅自改变农用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市国土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个处罚对象作出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的相关规定。
四、 裁判结果
撤销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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