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不予答复,:依法履责
一、 案件简介
张某善于2019年1月向区政府提交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申请将案涉确认归其所有。区政府对张某善的申请一直未作出答复。张某善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区政府对其土地确权申请依法作出答复。后区政府在庭审过程中签收了张某善的土地确权申请书,张某善随即撤诉。后区政府对是否受理张某善的土地确权申请未作出答复。张某善不服,遂再次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区政府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遂判决区政府依法对张某善的土地确权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二、 被告答辩
区政府辩称:区政府已经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经告知张某善应当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张某善申请之后,区政府已经转到区自然资源局,由区自然资源局和张某善对接。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中区政府具有处理案涉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定职责。区政府在收到张某善提交的《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但区政府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是否受理张某善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书面决定或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四、 裁判结果
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张某善提交的《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作出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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