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缺乏事实依据,:违法,应采取补救措施
一、 案件简介
2006年10月,国土资源局与乡政府签订了《征用(收回)土地协议》,将某村土地收回。2006年10月,市政府作出《关于收回某村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并挂牌出让的批复》,舒某为该村村民,其使用的原承包地在批复收回范围内。2019年7月,舒某在诉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办理宗地国有出让手续的批复》一案中,知道被诉的《关于收回某村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并挂牌出让的批复》内容,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批复》违法。法院认为,该《批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确认了该《批复》违法。
二、 被告答辩
市政府答辩称:1、案涉宗地属国有土地。2、答辩人已对书某给予了适当补偿。3、舒某与被答辩人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舒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4、答辩人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符合城市建设的需要。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1、市政府未提供任何证明涉案土地在被诉批复作出时已被征收为国有的证据。故被诉批复将涉案土地认定为国有土地证据不足。2、市政府未提交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故被诉批复决定同意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 裁判结果
1、确认市政府作出《关于收回某村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并挂牌出让的批复》违法;
2、责令市政府对被诉批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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