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处理,:依法处理
一、 案件简介
谷某齐认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小区的行为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向县政府邮寄了两次经营权确权申请书,请求县政府确认将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谷某齐享有。县政府收到谷某齐邮寄的两份确权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处理。谷某齐对县政府的行为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责令县政府依法对上述两次确权申请作出处理。法院认为,对上述申请作出处理是县政府的法定职责,遂判决县政府依法对谷某齐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申请作出处理。
二、 被告答辩
县政府辩称,根据《》的规定,案涉土地是村集体所有,村委会有权主张要回案涉土地的应该是村委会,谷某齐主体不适格。县政府收到谷某齐的确权请求后已经通知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因机构改革,政府法制办仅剩一名办公人员,无法办案,所以直到现在没有作出处理结果。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本案中,对谷某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处理,是县政府的法定职责。谷某齐已经向县政府提交了两次确权申请,县政府至今未作出任何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 裁判结果
责令县政府对谷某齐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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