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由被告为原告办理原告儿子a某升学就读xx洋湖实验学校(以下简称xx学校)高一年级事宜,并保证只要a某中考分上普高录取线就能被xx学校录取,如a某中考分未上线或者上线未被xx学校录取,被告全额退款。择校办理费用为13万元整,首次支付10万元,a某被成功录取后支付3万元。
2022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4万元;2022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6万元。后被告告知原告马上就能进学校了,还需要5万元就能一次性办妥。2022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万元。
此后,被告一直未办妥a某的升学择校事宜。2022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再次出具《承诺书》,确认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时间办妥择校事宜,承诺于2022年12月20日前无条件退还合计15万元择校费。如未能在2022年12月15日前退还的,被告愿意承担利息和违约金。
【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a某中考分上高中(普高)录取线,被告保证其被长沙xx洋湖实验,原告向被告支付 150000元择校办理费用,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违反了国家中学招生制度,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收取的款项应向原告予以返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1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邓冬云款项150000元。
【向律师说】
“提篮子”、“打招呼”属于灰色利益输送,首先从法律上来讲,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显然是违法违规的;其次,“提篮子”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晋升秩序等社会公平公正;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提篮子”协议(无论是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显然是无效协议。
那么无效协议的后果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提篮子”,“提篮子”的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但看这个法条不能只看前半句,笔者认为“出资人”如果明知“提篮子”违法而“出资”的,其也具有一定过错,其因未办成事遭受的利益损失,应当按过错比例,由合同双方予以分担。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提篮子”的人在“未成事”之后,作出书面承诺由其返还“出资”,该承诺并不违法违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判决由其全额返还“出资”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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