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相矛盾的材料办理了土地证,:撤销
一、 案件简介
李某忠与郜某圈于1998年先后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所属土产杂品处购得门脸楼各两间。2005年9月份,郜某圈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其签订的国有转让合同以及土产杂品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2005年9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郜某圈的申请,为郜某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9年李某忠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时才知道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已经登记在了郜某圈的名下。李某忠遂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郜某圈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李某忠对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郜某圈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法院认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郜某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遂判决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郜某圈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撤销。
二、 被告答辩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其为郜某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李某忠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即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李某忠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县政府辩称,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李某忠购得并使用的土地登记在郜某圈名下,侵犯了李某忠的合法权益,李某忠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李某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郜某圈对案涉门脸楼实际占地四至无异议,李某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土地使用权无争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郜某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在郜某圈提交的材料存在矛盾的前提下,未进行核实,即为郜某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郜某圈办理的国土地使用权证。
2、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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