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虚假的材料颁发土地证,:撤销
一、 案件简介
2002年12月,市政府向庄某才颁发了《国有》。2011年8月,黄某平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办理上述案涉地块的变更登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庄某才与黄某平转(受)让的批复》,同意庄某才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黄某平。2011年5月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进行了地籍调查后,经审批市政府于2011年9月同意向黄某平颁发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庄某才对市政府为黄某平颁证的行为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政府为黄某平颁发的土地证。案件审理过程中,庄德才对市政府为黄某平颁证依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复印件中其本人签名及指印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上述两份材料中的签字手印均非庄某才本人所为。法院认为,市政府依据虚假的材料为黄某平颁发土地证明显违法,遂判决撤销了案涉土地证。
二、 被告答辩
市政府答辩称,1、庄某才把涉案土地转让给黄某平是持证转让,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都是在真实有效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2、庄某才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交易行为是虚假的。庄某才主张案涉交易行为是虚假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庄某才向黄某平转让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由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市政府向黄某平颁发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依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庄某才的身份证,现中心已经将上述两份材料中庄某才的签名、手印鉴定为均不是庄某才本人所为,在不能证明庄某才向黄某平转让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市政府向黄某平颁发争讼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显属事实不清。
四、 裁判结果
撤销市政府向黄某平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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