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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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行政处罚证据不足,法院:撤销-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拆迁 2023-08-15 202 0 原创

:证据不足,:撤销

一、 案件简介

2018年5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县公安局转办线索,段某巨买地取土造成耕地破坏。2019年10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此进行立案,经调查等程序后对段某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段某巨破坏基本农田,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遂对段某巨作出了行政处罚。段某巨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 被告答辩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段某巨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未超过法定时效。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本案应当重点审查的事实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段某巨非法在21亩基本农田上取土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仅依据现场勘测笔录、鉴定意见、段某巨的陈述、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段某巨破坏21亩土地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另外,关于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办法》对段某巨作出行政处罚,但是该条文适用的前提不是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段某巨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四、 裁判结果

撤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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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专栏作者

沈玉潮,法学学士,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08年至今一直从事法律服务行业,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与"原国家发改委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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