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撤销
一、 案件简介
2018年5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县公安局转办线索,段某巨买地取土造成耕地破坏。2019年10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此进行立案,经调查等程序后对段某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段某巨破坏基本农田,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遂对段某巨作出了行政处罚。段某巨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 被告答辩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段某巨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未超过法定时效。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本案应当重点审查的事实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段某巨非法在21亩基本农田上取土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仅依据现场勘测笔录、鉴定意见、段某巨的陈述、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段某巨破坏21亩土地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另外,关于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办法》对段某巨作出行政处罚,但是该条文适用的前提不是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段某巨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四、 裁判结果
撤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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