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案例来源与高法微信号,评析系作者
基本案情
查明,黄某(女)与白某(男)于2004年相识并生活至2020年1月。同居期间,双方的工资卡各自保管使用。2006年4月,白某出售其一套自有房产并加价1.5万余元购置位于市的房屋一套,连同白某此前名下的另一套房产一并交由黄某打理出租、维护。后白某于2020年又通过方式购置房产一套用于自住,产权登记信息为白某单独所有。现黄某以与白某同居15年已经形成夫妻关系为由,要求分割上述两套出租房产和一套自住房产的增值部分共计138.2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15年,但未办理,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双方同居期间经济各自独立。由于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单方购买的财产、个人的房产增值部分不能视为。白某名下的两套出租房产和一套自住房产,产权登记信息为被告白某单独所有,且原告黄某无证据证明有出资情况,故黄某主张要求分割三套房产的增值部分或者按比例分割房产的诉请,不予支持。综合考虑黄某在与白某同居期间,帮助白某打理房产多年获取了收益,法院酌情由白某给付原告黄某补偿款2万元。
法律规范概括总结:
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添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认定及分割问题,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同居的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具体而言,同居期间双方基本原则有:
第一,约定优先原则。
第二,无约定的,实行“谁购买归谁所有”原则。
第三,赠与财产归个人所有原则。
第四,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杨律师评析: 作者tel/v:15801913292
其一,以上txt与实际exe还隔着法院会综合案情进行判断;
其二,不同地域裁判不同,裁判风向变化很快;
比如,
法院更侧重实际出资比例,法院更侧重约定。
男女,总价1000万,男方实际出资80%,女方实际出资20%,登记共同共有,上海法院更可能2、8分,北京更可能5、5分。
裁判风向,现在更注重实际出资一方的权益。
其三,赠与不可靠,远没有自己挣来的可靠。未过户的房屋不叫赠与,随时可以撤销;即便过户了,也很有可能会被撤销,因为法律上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附条件的赠与)。
其四,共同生活中承担共同开支较多的一方,即便没有直接承担贷款,也可以被认定参与还贷,对房屋还贷部分也可以参与分割。
个人代理的一个案件,此种情况被法院认定为混同,在此期间贷款及增值进行了分割,比未分割的一审多分近30%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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