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案例高法微信公众号,评析:杨钦仁律师
若父母的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申请,该未成年子女提起之诉,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李某1、薛某为其未成年女儿李某2购屋并登记在其名下。但是该房屋并非由李某2实际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威兰德集团、航运、威兰德物流公司的经营用房,曾被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
李某3为威兰德物流公司提供5000万元借款,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李某3向起诉后,依据法院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要求查封李某1、薛某为其女儿购买的房屋。李某2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
评析: 杨律师tel/v:15801913292
1、 很多人告诉你新规,2022年出台规定,可以执行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但你问他哪部规定,他一定回答不出,因为规定早就有了,不是22年新出台的。所以以前的债务案件也是可以适用。
2、 想要执行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财产、收入与未成年子女年龄,智力,自身收入不相符合,且没法对其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的;
比如,父母欠债,但叔叔或舅舅送的,那么,该部分财产一般不作为执行对象;
其二,父母财产、收入与未成年子女高度混同或直接由父母支配的。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4008云顶国际集团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