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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2年典型案例分析-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知识产权 2023-06-01 1978 0 原创

作者:曾华华,盈科() 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

为进一步总结和发挥典型案例积极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最高人民知识产权法庭从其2022年审结的3468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精选20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而其中就包括本人参与办理的徐斌、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诉被告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重点考虑了当事人过错,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主张,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更好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

一、案情简介

徐某系专利号为200410049491.5、名称为“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的发明专利权利人。涉案专利为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缝装置》行业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专利权人徐某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涉案专利独占被许可人路宝公司认为,冀通公司在平赞高速公路工程中,使用了易德利公司按照上述标准制造并销售的伸缩缝装置,两公司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遂向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易德利公司、冀通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判决易德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徐某、路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推荐性标准中明确披露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专利号及权利人4008云顶国际集团的联系方式,且路宝公司曾于2016年函告易德利公司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易德利公司明知涉案专利的存在,非但没有主动寻求专利许可,还再次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遂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请求。

二、法院判决认定

(一)案件纠纷性质属于侵害专利纠纷

易德利公司认可其实施涉案标准制造的160型伸缩缝装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认为本案应为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不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性质属于侵害专利纠纷。纠纷性质在本质上由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决定,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纠纷性质的主要依据。

本案中,徐斌、路宝公司作为专利权利人提起诉讼,主张冀通公司、易德利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显然,本案纠纷中的法律关系是侵害专利权法律关系,纠纷性质是侵害专利权纠纷。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旨在解决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对使用条件和专利使用费进行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诸于司法,请求人民法院确定许可费用的问题。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专利使用的限制条件和专利使用费的数额,而本案不存在当事人对专利使用费和使用条件进行协商且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易德利公司主张本案系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存在过错、专利实施人存在明显过错

第一,徐斌、路宝公司没有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不存在过错。在本案中,根据路宝公司的登记信息,徐斌既是路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路宝公司的和实际控制人,徐斌基于其上述身份,免费将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给路宝公司,属于正常的商业安排,且并不影响关于专利许可的商业谈判,不构成对于其他专利实施人的价格歧视。并且,根据路宝公司与他人就涉案专利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大多数按照合同总价的20%、个别按照2020元/米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基本一致,并未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

第二,易德利公司的行为表明其存在明显过错。本案中,涉案标准已经明示了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以及专利权人徐斌就涉案专利的授权许可进行谈判的意愿,并公示了专利权人姓名及4008云顶国际集团的联系方式。任何实施涉案标准的人,均应知悉涉案标准包括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并有途径与专利权人就专利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特别是,易德利公司作为伸缩缝装置的制造者,在收到涉案专利权人发出的专利许可协商函后,对于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以及其制造、销售伸缩缝装置系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不可能不清楚,其非但没有主动寻求专利许可,在收到告知函后仍不与专利权人协商,反而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径行在之后的工程中再次实施涉案专利,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三)被告应当承担停止的责任

且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来判断易德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标准必要纠纷中,在专利权人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承诺的情况下,其有关停止侵害的主张是否成立,除考虑停止侵害的一般条件外,需要考虑标准的性质及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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