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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刚出单位1分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吗?-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劳动 2023-07-30 38498 0 原创

劳动者上午到单位培训,中午提交申请,单位表示同意,刚离开单位一分钟,发生死亡,最终被认定为。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工伤呢?先看案例,再看汪律师的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8日,王某与悦企签订,并于7月31日被派遣至中物公司工作。

7月31日,王某参加了中物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当天中午11时1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饭后,向中物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中物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王某于13时22分离开中物公司。

13时23分,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2018年2月4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行政复议后予以维持。

悦企公司、中物公司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认为

根据《》的立法宗旨,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分担工伤风险为主要价值取向。案件涉及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等各方利益的权衡,行政审判既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进行相应的价值判断,其中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始终位于首要地位。因此,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某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首先,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中物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王某向中物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悦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王某在离开中物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仍然存续。

因此,事发当日王某离开用工单位中物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日王某在离开中物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分 析

本案中,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后,为什么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呢?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单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这是一个用工。

劳务派遣中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派遣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派遣单位提出,而不是向实际用工单位提出。

本案中,劳动者向实际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实际用工单位同意辞职申请,在法律上不能起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效果,只能表明劳动者要离开实际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同意劳动者离开,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劳动者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案号:(2018)沪01行终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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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专栏作者

汪正楼律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毕业,现为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三年国家级企业集团法务工作经验,十年专职律师从业经验,具有丰富的案件办理和法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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