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6月13日,原告丁某1以“左侧阴囊肿大3个月”到被告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医,被接诊医生诊断为“左侧睾丸鞘膜积液”,并给出手术治疗建议。同年6月20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病历显示“出生后发现患儿左侧阴囊较大,平卧休息后能消失,未在意,4年来肿胀加重,平卧缩小不明显,为求诊来我院就诊,彩超提示“双侧睾丸大小形态正常,轮廓清晰,实质回声均匀,左侧睾丸周围可见前后径约18㎜液性暗区;双侧精索静脉未见曲张,门诊以左侧睾丸鞘膜积液收住院”,经检查后主要诊断为“先天性睾丸鞘膜积液”,被告将原告收入乳腺肿瘤科治疗。次日,被告为原告实施“左侧鞘状突高位结扎术”。术后经检查恢复,6月28日出院。出院后,原告于7月18日到被告处进行术后复查,门诊病历未记载显示异常。之后五年,原告父母曾多次带原告到被告处复查,许某某医生接诊复查,未开药、无收费、无门诊病例档案,均被告知原告睾丸正在恢复中。
2021年7月1日,原告父母再次带其到被告门诊复查,接诊医生建议做彩超,彩超检查报告显示左侧腹股沟区异常回声,不排除左侧隐睾。告知原告左侧睾丸仍在,可以通过再次手术治疗恢复,原告父母表示怀疑,于是7月2日带原告到某某市中心医院检查,结果彩超报告单显示“左侧睾丸未显示,右侧睾丸未见明显异常回声,双侧腹股沟区未见明显包块”;再到某三甲医院检查,彩超仍然显示“左侧睾丸未显示”。因两院检查结果与被告医院检查结果和医生告知情况明显不符,7月3日,原告父母到被告医院与治疗医生和相关科室询问交涉,后听从医生建议,又带原告到某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了ct检查,结果报告诊断“左侧睾丸鞘膜积液术后改变、左侧睾丸未见明确显示”。
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1、根据鉴定前质证证据,许某某医生长达五年一直检查糊弄患者,欺骗患者睾丸很好,正在恢复。2021年7月1日检查睾丸已缺失,许某某主任与张某慧主任还欺骗原告父母做牵拉术,患者就能恢复正常。他们早就知道手术失败,可一直没采取补救措施。丁某1年龄9岁,院方两大专家对患者极不负责任,给患者身心造成极大伤害;2、依据《》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1、原告2016年6月20日至6月28日在我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属实,但其提出出院至2021年7月1日多次到我院进行复查,以及接诊医生给出的检查结果及建议等情况,目前没有相关证据证实。2、关于原告在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所得出的结果,我院予以认可,但是我院对原告的整个治疗行为完全是按照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进行的,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有关事实有原告在我院治疗期间的全部病历资料可以证实,病人病情的恢复和发展有许多不可控因素,这也是很常见的,与其自身也有很大关系。综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全部支持,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
鉴定意见:(1)医方对被鉴定人收入乳腺肿瘤科欠妥;院方排除“交通鞘膜积液”依据不足;(2)未行术前讨论,术中排除交通鞘膜积液后,又行高位结扎术,诊断与手术方式不符,且术中对于睾丸还纳具体情况记录不充分,不能证明睾丸是否存在缺血等情况,不能认为院方术中尽到高度注意义务;(3)被鉴定人术后出现阴囊肿、疼痛、发烧等症状,医方未积极进行详细检查、及时鉴别,以判断睾丸的具体情况,医方存在过错;(4)出院后被鉴定人至医方处复诊,医方相关检查不全面,门诊病历书写欠规范,错在过错。鉴定意见:1、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丁某1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为宜;2、被鉴定人丁某1目前左侧睾丸消失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诊接受左侧睾丸手术治疗,五年间复查均被告知正在恢复中,但后经其他多家上级医院检查却显示“左侧睾丸消失”。经司法鉴定,被告的诊疗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且为主要原因,原告目前左侧睾丸消失已经构成七级伤残。故被告应当对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为学龄儿童,年龄较小,受损部位特殊,治疗、检查、诉讼、鉴定已经对其生活、学习造成了一定影响,且目前其已经构成伤残,还会影响其以后的心理、生活、恋爱、婚姻和等,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后续治疗费,因原告并未实际发生,本院无法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结合本案被告过错大小,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80%的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6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某1各项损失共计290093.92元。
笔者提醒
一、医院为何隐瞒左侧睾丸消失事实?
本案医院为何隐瞒切除睾丸,很可能是实施“左侧鞘状突高位结扎术”时将睾丸动脉——精索内动脉一起结扎,术后患者出现阴囊肿、疼痛、发烧等症状,医院未积极进行详细检查、及时鉴别,导致患者睾丸缺血缺氧坏死。其后患者复查医院肯定发现该问题,但是又不想承担误诊导致的损害责任,所以干脆向家属隐瞒,试图逃避责任。
二、为何将睾丸鞘膜积液患者收治乳腺肿瘤科?
某些医院管理比较混乱,科室之间甚至存在争抢病源的情况,本案患者收治乳腺肿瘤科显然不合适,出现患者这样的损害,可以推断做手术的医生不是泌尿外科医生,而是普外科医生,如果当时患者家属留个心眼,不愿意入住乳腺肿瘤科,本案悲剧兴许不会发生。
三、复查期间医院不写病历患方如何举证?
本案患者术后5年一直在被告处门诊复查,但医院一直故意不写病历、不开检查,患者如何举证呢?其实本案患者无需就这一事实进行举证,因为从案情来看基本可以推定医院存在故意不书写病历的行为(为了逃避医疗责任),鉴定机构也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这一事实。实践中,并不像刑事诉讼那么严格要求证据,“高度盖然性”往往应用于这种完全可以通过常理推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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