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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跨类别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曾华华律师-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知识产权 2022-04-04 3815 0 原创

作者:曾华华律师,盈科()

在2020年全国典型案例中,我们从一则案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跨类别使用注册商标”构成的。

在该案例中,被告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接触过权利商标,可作为故意判定的重要依据。

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该案中,原告在2003年申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电开关”,被告在2020年注册该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为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被告在其网店销售开关产品,并在介绍、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产品展示网页的部分图片上使用上述图形商标,但并未在开关产品实物上使用上述标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跨类别使用商标,落入原告的保护范围,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赔偿原告5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网店销售开关产品的网页中使用被诉注册商标标识,属于超出核定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不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其网页销售的开关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标,且被诉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赔偿额,二审法院考虑到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存在相关产品,接触过原告商标的事实,以及部分产品成金金额较高,改判全额支持原告公司的诉请,改判赔偿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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