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成立于2001年,在餐饮等服务上注册了“火锅店”商标,该商标于2011被国家商标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3月,某餐饮娱乐在餐饮等服务上获得“银馨春天海底豆捞”商标,后将该商标许可给某餐饮公司使用。
火锅店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兰州某餐饮公司可能存在侵犯“火锅店”商标的行为,于是委托马佰刚律师处理这起纠纷。经过连续的调查取证,马律师团队发现兰州某餐饮公司在其店门店招牌上均悬挂有“银馨春天海底豆捞”标识,店内、菜单、订餐卡上均印有“银馨春天海底豆捞”字样,其中“海底豆捞”四字位于突出位置。于是,马佰刚律师代理客户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一审认定成立,判决兰州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兰州某餐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客户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对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对方向高院提起再审,再审于近日亦被驳回。
2、律师点评
马佰刚律师指出,尽管“银馨春天海底豆捞”是合法的注册商标,但是突出使用“海底豆捞”的行为依然构成侵权。法院在认定“银馨春天海底豆捞”侵权的时候,主要考虑了三个因素:
第一是火锅店商标的驰名性。兰州某餐饮公司成立时间和商标获得的时间均晚于“火锅店”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相比普通商标,驰名商标依法可获得更广泛、有力的保护。
第二是侵权方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兰州某餐饮公司刻意淡化“银馨春天”四个字,突出“海底豆捞”四个字。消费者看到该标识,视觉注意力会被汉字“海底豆捞”所吸引。兰州某餐饮公司对其商标的使用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使用该标识的餐饮公司与客户公司的服务存在特定的联系,导致市场混淆。
第三是侵权人作为后人的注意义务。兰州某餐饮公司作为在相同服务上的后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应注意合理避让与区分,但其并没有完全规范使用被授权商标,具有攀附“火锅店”商标声誉的故意。
结合上述三个因素,法院最终认定兰州某餐饮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客户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并赔偿客户公司经济损失。
3、律师意见
在本案中,兰州某餐饮公司使用的是经合法授权的注册商标“银馨春天海底豆捞”。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兰州某餐饮公司刻意淡化该商标与“火锅店”商标的文字差异部分,即“银馨春天”;故意突出该商标与“火锅店”商标的文字相似部分,即“海底豆捞”,且使用与“火锅店”文字商标相同的字体,攀附“火锅店”品牌声誉的意图明显。
对比于以往直接使用他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这类通过合法注册商标来掩盖其商标侵权行为的现象越来越多。虽然他们拥有合法注册的商标,但是在使用其商标过程中,刻意突出与品牌商标的相同之处,淡化与品牌商标的差异之处,以达到攀附品牌目的。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更加隐蔽且多元,导致权利人在调查取证、诉讼维权过程中面临更多困难,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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